学院代码:12623 招生批次:本科批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定

  • 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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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良好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于违纪受到多次处分者,对处分进行累加。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留校察看期间有良好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再次违反纪律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条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组织或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国家刑法等,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被判劳动教养、有期或无期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加带有赌博性质或封建迷信性质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冒称、勒索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小偷小摸作案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侵犯人权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帐号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
   
第七条  对非法经商、非法传销、转手倒卖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经商,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非法经商、传销,一经发现,一律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行凶报复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受伤或引起突发事件)者,除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外,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打架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参与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行凶打人者,从重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人致伤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还需赔偿受害者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
   
(八)辱骂、威胁、殴打同学和教职工、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修)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1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算旷课1节;旷课未达到上述各项处分节数,但情节恶劣者,可酌情加重一级处分,重犯则加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者,按《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体检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道德败坏、生活作风失范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同居、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观看淫秽的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或上网进入“黄色”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贩卖和传播淫秽图画书刊和声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张贴,对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用电规定,在宿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和私自拉电线,私自拆动用电装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事故者,除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及生活管理条例及其他学院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一)严禁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校内禁止学生起哄、乱扔掷瓶子或其它物品,违者除参照《广州市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罚款、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上课、自修及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大声播放广播节目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 用膳插队不听劝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作息制度,晚上熄灯时间后回宿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学生晚上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宿舍任何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外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院或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学生不得无故缺席,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八)严禁攀爬围墙和擅自配备宿舍楼大门钥匙,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学生应注重个人形象,衣着端庄文明,禁止穿拖鞋、穿背心、赤脚进入课室、图书馆、办公楼及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礼仪或各类集体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毕业离校问题
   
(一)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文明离校。
   
(二)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违纪管理

第十七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行政处分,须经各系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报院长批准执行。
   
(二)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学生工作处(部)会同保卫处审核。
   
(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由教务处审核。
   
(四)有涉外违纪行为者,由学院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部)审核。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处分结论送达当事人,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当事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学生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在一学年内无违纪并能积极改正的,给予处分;在一年内有重新违纪行为,并不悔过的,不予解除处分,按照相关规则制度处理并记录在学生档案内。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凡有给予“以上”或“以下”处分的,均含本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解释。

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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