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同时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增强学生树立热爱劳动、勤俭朴素的观念,根据上级相关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综合素质培养的要求和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在课余时间利用智力或体力为学校和社会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其目的是缓解学生的经济负担,帮助学生自立成才。
第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有较强的责任心;
3.学习努力,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凭户籍所在辖地地方政府出具证明材料,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2.父母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来自老区、边区、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来源少,负担重。
第四条 每名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申报程序
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附有家庭贫困证明(所在镇或居委会公章),经(辅导员)、系审查属实后,由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批准,完成岗位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佩带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证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离岗或毕业,须交回上岗证。
第七条 凡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考核由相应的勤工俭学岗位管理人员负责,清洁卫生类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情况由学生工作处(部)相关老师负责。
第九条 勤工俭学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俭学资格:
1.勤工助学期间生活不节俭,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2.勤工俭学期间工作态度差,未按要求完成岗位任务,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制度者。
3.学期末有二门以上(含二门)功课不及格者。
第十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以勤工助学为辅,促进学习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锻炼能力为主。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中心应及时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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