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 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资助中心具体落实。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4.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保持宿舍清洁整齐;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5.上学年未受校纪处分;
6.按时上下课,无无故缺课记录;按时完成作业和各项课程设计;恪守学术道德,无作弊、剽窃行为发生。
第四条 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含4.0)以上,专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业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本科学生单科绩点不低于3.5,专科学生单科不低于85分;且学业表现与综合测评在全班排名前5%;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校园文化活动;有突出事迹表现,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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