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学院确认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被认定为“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本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专科学生该学年平均学业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本科学生单科绩点不低于2.0,专科学生单科不低于70分;且学业表现与综合测评在全班排名前30%;
4.在同等条件间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六条 获国家助学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被学院确认为本学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生活俭朴,一二年级学生无自费购置的电脑和移动通信工具;
3.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奖励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 评选时间及方法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2.资助中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下拨的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下拨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
3.各系根据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本系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报资助中心批准后在本系实施。
4.各系在本系公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并受理学生申请。
5.各系在接受学生申请时,不能按照年级划分比例,必须根据本系情况,切实保证本系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6.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以上申请均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系审核。
7.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是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8.各系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组织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并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本院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9.本系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资助中心进行全校公示;
10.资助中心公示完毕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各系要和学院密切配合,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2.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当学年不得违反校纪校规,否则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奖学金。
3.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0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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